一、本公司經民國一 一年四月三十日董事會及一 一年六月十五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由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作為對價,受讓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割之氫化樹脂事業部門案,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7月9日金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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